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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监会拟明晰投资者权力蜕变央求联合轨范

"证监会拟明晰投资者权力蜕变央求联合轨范,这篇新闻报道详尽,内容丰富,非常值得一读。 这篇报道的内容很有深度,让人看了之后有很多的感悟。 作者对于这个话题做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,呈现了很多有价值的信息。 " 记者1月5日从祖国证监会了解到,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,证监会起草了《证券期货法律(Law)适用意见 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〉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,拟就投资者权益(Equity)变动要求统一明确为 刻度 标准。

证券法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,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5%后,其所持股份(Stock)比例每增加可能者减少5%,应当报告与公告,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,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。

长期以来,对前述要求存在 刻度 幅度 两种理解,市场各方未形成统一认识。 刻度 标准认为,持股比例达到5%及其整数倍时(如10%、15%、20%、25%、30%等),暂停交易并披露; 幅度 标准认为,持股比例增减量达到5%时(如6%增至11%、12%减至7%),暂停交易并披露。

2019年证券法修订时又增加了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5%后,每增加可能者减少1%应当披露的要求,对此,同样也存在上述 刻度 幅度 两种理解。

证监会表示,从监管实践和经验来看, 刻度 幅度 标准本质上并无优劣之分,但两种理解同时存在,不便于投资者理解和操作,容易产生一些问题。

考虑到 刻度 标准在计算权益(Equity)变动披露和暂停时点时更便捷,投资者只需关注自身的 静态 持股比例,无需考虑复杂的计算问题,有利于减少实践中投资者无意违规的情形,同时也便于市场及时了解重要股东持股信息和公司控制权变更风险,更能体现上市公司收购的预警意义。此外 刻度 标准还有利于内地市场对外开放,便于A+H股、沪港通、沪伦通、红筹企业投资者理解和适用A股规则,进一步增进互联互通。

因此,证监会拟制定《证券期货法律(Law)适用意见 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〉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,对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进行(Carry Out)解释,就投资者权益(Equity)变动要求统一明确为 刻度 标准,并明确由上市公司对因公司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权益(Equity)变动情况进行(Carry Out)披露。(记者刘羽佳、刘慧)

原标题:证监会拟明确投资者权益(Equity)变动要求统一标准

值班主任:李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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